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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大数据归哪个部门(贵阳大数据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时间:2023-12-14 本站 点击:0

导读:本篇文章首席CTO笔记来给大家介绍有关贵阳大数据归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是指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的能力、状态和行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化的信息。第三条 实施大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风险防控、权责统一、包容审慎、支持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区(市、县)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区(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履行大数据安全保护职责,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单位、大众传播媒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九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明确、意图合规、质量保障、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分类分级保护和可审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第十条 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规模、重要性和本单位的性质、类别、规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和支撑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类型、级别、敏感程度以及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规则、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系统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实施系统配置技术管理规程、软件采购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组件使用安全策略,规定配置管理的审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对系统重要配置进行及时更新。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访问控制策略,采取授权访问、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或者传输数据。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第三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广,增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意识,提升全社会政府数据应用能力。第七条 鼓励行政机关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对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章 数据采集汇聚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辖区、本机关信息化系统纳入市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管理,并且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访问接口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对接。第十一条 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贵州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及标准,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辖区、本机关的目录,并且逐级上报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目录应当经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市级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应当按照规定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采集政府数据,进行处理后实时向共享平台汇聚。

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采集汇聚。

行政机关对其采集的政府数据依法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更新;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政府数据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目录和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贵阳拟组建“大数据委” 需要什么标准建设

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的三方面问题主要有:

数据标准不统一;

各层次不够协调发展;

人才不足备;

组建“大数据委” 建设标准有:

①针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的数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启动大数据立法和标准建设;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贵阳市已基本形成贵阳市大数据及关联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②针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的各层次不够协调发展的问题,拟组建贵阳市大数据发展委员会;

贵阳市拟成立市大数据发展委员会,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单独设置,并将市工信委所属事业单位市信息产业发展中心、市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产业发展办公室调整由贵阳市大数据管理局管理,作为其技术支撑。其方案已报省编办待批。启动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核心示范区申建。

③针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的人才不足备的问题,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

贵阳市一方面鼓励在筑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教育培训基地,资助大数据企业在职人员提升学历学位和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目前,贵阳市已为518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绿卡,兑现住房补贴578万元。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先行先试;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聚集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大数据安全与管理工程、跨境数据自由港等建设发展,形成大数据资源汇集中心、企业聚集基地、产业发展基地、人才创业基地、技术创新基地和应用服务示范基地。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应当与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发展应用第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

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产品应用、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大数据学科建设,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通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

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优化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网络通信质量,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强化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督导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实事求是、奖优惩劣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考核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督办督查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政府数据考核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以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行政机关组织管理、基础保障、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等内容。第八条 组织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培训、安全管理、资金保障,具体考核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考核成立工作专班、设立首席数据官等情况;

(二)工作机制,考核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工作制度等情况;

(三)宣传培训,考核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考核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用日志记录等情况;

(五)资金保障,考核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涉及费用的资金保障等情况。第九条 基础保障主要包括网络互通、系统部署,具体考核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网络互通,考核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网络互联互通、网络接入带宽和网络维护等情况;

(二)系统部署,考核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上的部署等情况。第十条 数据共享考核统一通过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的情况,主要包括数据资产登记、目录编制和平台应用,具体考核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数据资产登记,考核登记政务信息系统采集、使用、产生、管理的数据资产清单等情况;

(二)目录编制,考核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共享目录进行分级、编制、上传、更新及维护等情况;

(三)平台应用,考核运用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申请、获取和提供等情况。第十一条 数据开放考核统一通过贵阳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进行数据开放的情况,主要包括主动开放、依申请开放、脱敏脱密审核、数据质量,具体考核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主动开放,考核制定数据开放计划,主动开放数据目录和数据集等情况;

(二)依申请开放,考核依申请开放的时效性、回复率和合规性;

(三)脱敏脱密审核,考核建立健全开放数据脱敏脱密审核机制的情况;

(四)数据质量,考核开放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数据格式等情况。第十二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按照年度考核指标打分,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四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督办督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作的考核。

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信息技术服务力量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基础保障、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涉及技术指标的考核内容,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下开展第三方评估。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的步骤、方式和有关要求;

(二)行政机关按照考核方案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并准备相关印证资料;

(三)行政机关可自行按照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考核评分指标进行预测评打分,预测评分值的理由应当充分;

(四)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机关的总结和自我测评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实施检查和查证资料等方式,得出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由大数据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机关,并由相关行政机关签署意见。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联合建设、行政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行政机关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四)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四)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数据目录管理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要求,对政府数据分类分级,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第九条 政府数据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和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机关负责编制。

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建设项目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气象水文、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机关组织相关机关共同负责编制。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纳入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集中存储、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分别形成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和共享目录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公布,开放目录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公布。

结语:以上就是首席CTO笔记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贵阳大数据归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解答汇总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欢迎分享给更多关注此问题的朋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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